日內瓦公約簡介

紅十字會起源日內瓦公約組織標幟原則紅十字會使命紅十字會願景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成立後,歐洲幾個國家的政府於186310月在瑞士的日內瓦集會,決定在各國推動成立杜南先生所建議的傷兵救援組織。

隔年1864年的8月,經由瑞士政府邀集委員會12個國家代表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會議中除了確立了紅十字名稱外,也無異議通過國際委員會所草擬陸地上部隊傷兵境遇公約,這項公約其規範了戰爭時,在保證互惠對待的情況下,交戰雙方承認戰爭中的傷兵與救援人員為中立者的特別地位。自此,戰爭和法律不再是無法妥協的相對者,此為人道歷史上的一項重大發展。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畫

 

戰爭畫

            

 

上述公約即簡稱為日內瓦公約(有人稱為紅十字公約),經過1906年、1929年兩次的修訂與增補,終於在1949812日重新增訂為4個公約,至今仍有效。
這些公約分別為:

第一公約:日內瓦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兵員境遇公約
第二公約:日內瓦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兵員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
第三公約: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
第四公約:日內瓦關於戰爭中平民保護公約
這四個公約的公約國,包括批准國、加入國及繼承國,至20035月底止,共計190個,是當今世上成員最多的一個公約。
1977
68日,又簽署了兩件附加議定書:第一附加議定書是關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第二附加議定書是關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到20035月底止,前者公約國計161國,後者計156國。

 

探視戰俘

救助場面

救援車行進

日內瓦公約的演變與規定,形成了國際法中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HL)的主要內容。公約也賦予了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國際性質。正因為日內瓦公約與紅十字會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紅十字會的一項重要經常性任務就是宣揚日內瓦公約。

註:我中華民國政府曾於1949年派代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簽署,為簽約國。惟因時局變動,政府遷台,遂未完成批准手續,而中共於1956年完成批准手續,成為公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