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起源︱日內瓦公約︱組織︱標幟︱原則︱紅十字會使命︱紅十字會願景
|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成立後,歐洲幾個國家的政府於1863年10月在瑞士的日內瓦集會,決定在各國推動成立杜南先生所建議的傷兵救援組織。
隔年1864年的8月,經由瑞士政府邀集委員會12個國家代表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會議中除了確立了紅十字名稱外,也無異議通過國際委員會所草擬—陸地上部隊傷兵境遇公約,這項公約其規範了戰爭時,在保證互惠對待的情況下,交戰雙方承認戰爭中的傷兵與救援人員為中立者的特別地位。自此,戰爭和法律不再是無法妥協的相對者,此為人道歷史上的一項重大發展。 |
上述公約即簡稱為日內瓦公約(有人稱為紅十字公約),經過1906年、1929年兩次的修訂與增補,終於在1949年8約12日重新增訂為4個公約,至今仍有效。 這些公約分別為: 第一公約:日內瓦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兵員境遇公約 第二公約:日內瓦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兵員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 第三公約: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 第四公約:日內瓦關於戰爭中平民保護公約 這四個公約的公約國,包括批准國、加入國及繼承國,至2003年5月底止,共計190個,是當今世上成員最多的一個公約。 1977年6月8日,又簽署了兩件附加議定書:第一附加議定書是關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第二附加議定書是關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平民的保護。到2003年5月底止,前者公約國計161國,後者計156國。 |
日內瓦公約的演變與規定,形成了國際法中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HL)的主要內容。公約也賦予了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國際性質。正因為日內瓦公約與紅十字會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紅十字會的一項重要經常性任務就是宣揚日內瓦公約。
註:我中華民國政府曾於1949年派代表參加日內瓦公約的簽署,為簽約國。惟因時局變動,政府遷台,遂未完成批准手續,而中共於1956年完成批准手續,成為公約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