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本隊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台北縣新莊救生隊。 二、本大隊隊址:為本隊當年度隊長自宅之住址。郵件信箱:新莊郵政15之81號信箱。 三、本大隊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以推廣水上安全訓練,發揚紅十字會博愛、服務精神為宗旨。 四、本大隊任務: (一)推廣游泳救生訓練及水上安全教育。 (二)執行支援無救生設備之野外游泳設備之野外義務安全服務 工作。 (三)推廣全民水上安全教育。 (四)教練之協調輔導、考核及教練班、救生班之招訓事項。 (五)與國內、外公私機關社團合作辦理水上安全教育。 (六)國內、外相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國際公關交流活動。 五、隊員資格: (一)基本隊員:凡熱心公益品行端正,贊同本宗旨,年滿十六歲,參加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訓練之學員,經本隊依程序審核合格,並繳納入隊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隊員。 (二)贊助隊員:凡贊同本大隊宗旨,年滿十六歲,經本大隊一人推薦,填具入隊申請書,並繳納入隊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隊員。 (三)榮譽隊員:凡贊同本大隊宗旨,而協助本大隊有特別貢獻及功績者,經本大隊幹部會議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六、隊員之權利: (一)參加隊員大會之權利,並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 選舉權。 (二)參加本大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大隊隊員所應享有之一切福利。 七、隊員之義務: (一)依紅十字會推行志願義務服務實施要點,以本身專業知識、能力、時間,配合紅十字會從事各項社會服務工作。 (二)遵守本大隊所定之規章及大隊之決議並繳納常年隊費。 (三)執行本大隊所賦予之任務。 八、隊員之獎懲: (一)依紅十字會推行志願義務服務實施要點;志願義務服務之獎勵辦法實施之。 (二)隊員如有下列情形者經幹部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依程序表決通過,喪失隊員資格。 1、不繳隊費。 2、不履行對本大隊應履行之義務。 3、素行不良,或經判處刑罰確定而被褫奪公權或禁治產宣告者。 4、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礙本大隊隊譽,或本大隊章程情節重大者。 (三)獎勵辦法:由幹部會議依實際情況定之。 九、隊籍之恢復: 喪失隊員資格者,除需補繳該年度所欠之隊費,尚需幹部一人擔保,提請幹部會議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通過方得恢復。 第二章 組織 一、本隊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為督導單位。總會設有輔導員,負責協助督導本大隊隊務之推展。 二、本大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在休會期間由幹部會代行其職權。 三、本隊設隊長一名,須具本隊二年以上隊員資格,且曾任本隊幹部由隊員大會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使具候選人資格,經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以最高票當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本隊設副隊長一至數名,由隊員大會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並得授權大隊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可連任。 五、本隊設總幹事、副總幹事若干名由隊長聘任之;並承隊長之命負責執行推動各項隊務,經隊長同意後任命之,協助隊長推動各項隊務。 六、本隊設教練團、訓練、總務、財務、文宣、服務、器材、救援、公關、活動等工作小組(可視隊務需要增減之),各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或總幹事提名,經隊長同意後任命之。 七、顧問,由歷屆卸任隊長,或對本隊有特殊貢獻者,經幹部會通過,由隊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未獲續聘即喪失顧問資格)。 八、本大隊設有:新泰、水世界、、輔大等三個分隊,各分隊設分隊長一名,職務由各分隊隊員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由大隊長聘任之;各分隊設幹事長一至二名協助分隊長,由分隊長提名後,由大隊長聘任之,均任期一年,可連任。 九、本大隊設監察會議,由隊員大會選出,監事須入隊滿一年以上,經隊長聘任組成,監事任期一年,可連任。 十、本大隊設幹部會議,幹部會議成員包括隊長、副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各組組長及副組長、各分隊長及分隊幹事長。
第三章 職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新莊救生隊各組組織及工作分配細則
第四章、會議 一、幹部會議由隊長召開之,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視情況召開臨時會。 二、隊員大會應以全體隊員1/3以上出席使得開議,依出席隊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情況須出席1/2以上出席才可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 本隊重要財產之處分。 (三) 本隊之解散或與隊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 監察員之罷免。 三、隊員大會於每年12月份第1個星期日舉行。應由幹部會議通過,以隊長名義召集之,或由隊員1/3以上連署提請隊長召開臨時會。 四、監察會得隨幹部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隊長暨各幹部,應列席報告會務、帳目。
第五章 經費 一、 本隊經費之來源 (一) 隊員入隊費四百元,常年隊費壹千元。 (二) 辦理各項活動費用,另行繳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繳交。 (三) 機關、團體、個人自由捐贈。 (四) 紅十字會補助。 (五) 其它收入。 二、 本隊經費之管理由總務組長負責,定期公布,提報監察會審核。
第六章 附則 一、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幹部會訂定之。 二、 本章程若有疑議或爭議,得由隊長召開幹部會議解決或提請總會裁決。 三、 本章程須經隊員大會通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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