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隊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台北縣新莊救生隊。

二、本大隊隊址:為本隊當年度隊長自宅之住址。郵件信箱:新莊郵政15之81號信箱。

三、本大隊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以推廣水上安全訓練,發揚紅十字會博愛、服務精神為宗旨。

四、本大隊任務:

(一)推廣游泳救生訓練及水上安全教育。

(二)執行支援無救生設備之野外游泳設備之野外義務安全服務

工作。

(三)推廣全民水上安全教育。

(四)教練之協調輔導、考核及教練班、救生班之招訓事項。

(五)與國內、外公私機關社團合作辦理水上安全教育。

(六)國內、外相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國際公關交流活動。

五、隊員資格:

(一)基本隊員:凡熱心公益品行端正,贊同本宗旨,年滿十六歲,參加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訓練之學員,經本隊依程序審核合格,並繳納入隊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隊員。

(二)贊助隊員:凡贊同本大隊宗旨,年滿十六歲,經本大隊一人推薦,填具入隊申請書,並繳納入隊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隊員。

(三)榮譽隊員:凡贊同本大隊宗旨,而協助本大隊有特別貢獻及功績者,經本大隊幹部會議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六、隊員之權利:

(一)參加隊員大會之權利,並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

選舉權。

(二)參加本大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大隊隊員所應享有之一切福利。

七、隊員之義務:

(一)依紅十字會推行志願義務服務實施要點,以本身專業知識、能力、時間,配合紅十字會從事各項社會服務工作。

(二)遵守本大隊所定之規章及大隊之決議並繳納常年隊費。

(三)執行本大隊所賦予之任務。

八、隊員之獎懲:

(一)依紅十字會推行志願義務服務實施要點;志願義務服務之獎勵辦法實施之。

(二)隊員如有下列情形者經幹部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依程序表決通過,喪失隊員資格。

    1、不繳隊費。

        2、不履行對本大隊應履行之義務。

   3、素行不良,或經判處刑罰確定而被褫奪公權或禁治產宣告者。

        4、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礙本大隊隊譽,或本大隊章程情節重大者。

(三)獎勵辦法:由幹部會議依實際情況定之。

九、隊籍之恢復:

    喪失隊員資格者,除需補繳該年度所欠之隊費,尚需幹部一人擔保,提請幹部會議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通過方得恢復。

第二章  組織

一、本隊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為督導單位。總會設有輔導員,負責協助督導本大隊隊務之推展。

二、本大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在休會期間由幹部會代行其職權。

三、本隊設隊長一名,須具本隊二年以上隊員資格,且曾任本隊幹部由隊員大會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使具候選人資格,經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以最高票當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本隊設副隊長一至數名,由隊員大會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並得授權大隊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可連任。

五、本隊設總幹事、副總幹事若干名由隊長聘任之;並承隊長之命負責執行推動各項隊務,經隊長同意後任命之,協助隊長推動各項隊務。

六、本隊設教練團、訓練、總務、財務、文宣、服務、器材、救援、公關、活動等工作小組(可視隊務需要增減之),各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或總幹事提名,經隊長同意後任命之。

七、顧問,由歷屆卸任隊長,或對本隊有特殊貢獻者,經幹部會通過,由隊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未獲續聘即喪失顧問資格)。

八、本大隊設有:新泰、水世界、、輔大等三個分隊,各分隊設分隊長一名,職務由各分隊隊員提名,或幹部會議推薦,由大隊長聘任之;各分隊設幹事長一至二名協助分隊長,由分隊長提名後,由大隊長聘任之,均任期一年,可連任。

九、本大隊設監察會議,由隊員大會選出,監事須入隊滿一年以上,經隊長聘任組成,監事任期一年,可連任。

十、本大隊設幹部會議,幹部會議成員包括隊長、副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各組組長及副組長、各分隊長及分隊幹事長。

 

第三章   職權

一隊員大會

(一)選舉隊長、副隊長及監事。

(二)授權隊長提名總幹事、副總幹事。

(三)年度之工作計畫及財務之審核。

(四)通過及修改本隊組織章程。

 

二幹部會議

(一)依本隊宗旨及任務推展隊務。

(二)召開隊員大會,並於大會休會期間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三)執行隊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審核入隊、除隊、復隊,及隊員之獎懲事宜。

(五)受理隊員之提案事項。

三隊長

(一)對外代表本隊。

(二)依本隊宗旨,籌備年度工作計畫,負責隊務運作之推展。

(三)聘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區隊分隊長。

(四)擔任隊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主席。

四輔導隊長

〈一〉協助隊長,輔導隊務。

 

 

五副隊長

(一)協助隊長推展隊務工作。

(二)隊長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第一副隊長代理之。

 

 

六總幹事

(一)協助隊長推展隊務工作。

(二)處理隊長交辦事項;負責救生員證領證、發證之工作。

(三)提名各組組長及副組長。

(四)執行幹部會決議,並協助各組工作,及處理日常隊務工作。

七各組長

(一)本隊設教練團、訓練、總務、財務、文宣、服務、器材、救援、公關、活動等工

作小組,各組除負責執行隊長、,由組長或總幹事提名,經隊長同意後任命之。

(二)各組職權及工作分配另以細則定之。

 

顧問

(一)可參與幹部會議,提供諮詢及意見,但不得干涉現任幹部推展隊務。

(二)應維持中立立場,不得介入隊友與幹部之隊務糾紛。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莊救生隊各組組織及工作分配細則

1.負責隊員隊費之收繳。

2.全隊動產、不動產之清點與保管。

3.全隊費用動支之發放與管制、登記。

4.定期公佈本隊財務狀況,由監事審核。

5.管理隊內、外樂捐,急難救助款項之收支。

6.負責全隊全年份消耗品,其他用品之對外議價與採購。

1.負責幹部會會議紀錄。

2.負責隊刊、訓練講義之編訂。

3.獎狀、感謝狀、當選證書之書寫。

1.各種活動、會議場地之佈置。

2.負責各項會議之開會通知、付印、編訂、寄發。

3.提供各種活動之支援。

1.積極培訓陸上急救教練人才。

2.訓練快艇操作。

3.配合種水上活動、救難工作。

4.培養潛水救援教練。

5.配合各項潛水救援工作。

1.負責全隊救生器材保養與修理。

2.負責救生器材、維修手冊、操作技術手冊之製作。

3.救生器材教具之保管。

1.每年定期舉辦救生員班,開班數期以培育後進。

2.潛水人才之培育和訓練。

3.負責本隊執勤前之隊員集訓。

4.泳訓班的泳技訓練。

1.負責隊員之招募、行政工作。

2.對內、外宣揚本隊宗旨,以提高本隊知名度。

3.來賓之聯繫、邀請、接待與送行。

4.有關公共關係之建立、對外募款,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活動

1.負責全隊康樂活動之籌畫與安排。

2.郊遊、活動、食宿、交通之聯繫。

各區隊長

1.各區隊新進隊員資料卡之建立,隊員證之製作與發放。

2.班組織之編排及站長、副站長之遴選。

3.年度定點救生站、假日出勤表之編訂、執行及成果表之審核、彙編。

 

本細則經幹部會議同意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第四章、會議

一、幹部會議由隊長召開之,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視情況召開臨時會。

二、隊員大會應以全體隊員1/3以上出席使得開議,依出席隊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情況須出席1/2以上出席才可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        本隊重要財產之處分。

(三)        本隊之解散或與隊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        監察員之罷免。

三、隊員大會於每年12月份第1個星期日舉行。應由幹部會議通過,以隊長名義召集之,或由隊員1/3以上連署提請隊長召開臨時會。

四、監察會得隨幹部會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隊長暨各幹部,應列席報告會務、帳目。

 

第五章 經費

一、      本隊經費之來源

(一)        隊員入隊費四百元,常年隊費壹千元。

(二)        辦理各項活動費用,另行繳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繳交。

(三)        機關、團體、個人自由捐贈。

(四)        紅十字會補助。

(五)        其它收入。

二、      本隊經費之管理由總務組長負責,定期公布,提報監察會審核。

 

第六章  附則

一、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幹部會訂定之。

二、      本章程若有疑議或爭議,得由隊長召開幹部會議解決或提請總會裁決。

三、      本章程須經隊員大會通過實施。